某位工程老板来电咨询:
平时只发1500生活费给工人,现在年终要一次性发放去年工资,需要缴纳1000多个税。怎么报才能合规。
就像这种:
1月 2000
2月 50000, 在2月可抵扣专项较少的情况下,自然,预缴的税款就会比较多。而预交的税款只能等汇算清缴的时候,在2个税APP退。
显然,老板想知道的是怎么能不预缴那么多个税,毕竟工人会闹。
改变一个事项的税务处理方式达到自己的要求,而且这个事项要合法合规,没有风险,两个方面。
以本次案例举例:
1、改变业务方式
要改变个税申报结果,那业务上只有改变发放方式,因为个税算法就是按实际发放来申报,如果这个案例想达到少预缴个税的目的,那只有调整发放实际,比如是2月发的,那就调整到每年12月发放,这样就改变过来了。(在12月发放所有工资,能抵扣的项目较多)
但是这种方法不适合包工头,包工头可不想提前发放啊,且工人工资都是等来年才知道具体的金额。
2、是否有具体政策文件支持少预缴?
如果是这样,那也可以达到预期效果。
但也有前提条件:
其他的方法呢,多少都是有风险的,用不用心里要有底,利弊权衡。
但实质上也是违背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的(实际支付时候代扣个人所得税)。
如果都没有,说实话,你的其他办法基本都是有风险的。而在这种情况下,最终做不做,怎么做其实也就是一个利弊权衡的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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